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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品牌润滑油,所谓正品竟是“李鬼”

来源: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4-07-11

  嫌自家生产的润滑油利润低,竟贴上假冒的名牌标签,摇身一变,成了品牌润滑油,由此销路大开、销量大涨。下面,我们来看看防城区检察院最近批准逮捕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吴某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桶某城牌润滑油,收到货后吴某发现外包装有点奇怪,外面的红色贴袋像是被人为撕开又贴上去的样子,其便在网上搜索某城牌润滑油的客服电话,咨询客服说查询不到桶上的编码,可能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吴某便到公安机关报案。

  顺着吴某提供的某网站,公安机关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经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于2016年在某网站注册登记“某锦润滑油”网店,开始销售某城牌润滑油,同时也销售“自己”注册的品牌,由于大品牌价格较高,销售量小,自己品牌利润低,吴某某便打起了冒牌的主意,通过购买散装润滑油,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处购买贴有某城牌标签的空桶,再用抽油机将散装润滑油抽到贴有某城牌标签的空桶里,然后组装好在某网店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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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7年至2024年5月22日,吴某某利用“某锦润滑油”某宝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城牌润滑油的销售订单为4137笔,销售金额为2929872元人民币。

  2024年5月22日,吴某某、刘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二人制假的仓库中查获大量制作完成的某城牌润滑油及若干贴有某城牌的塑料桶、某城牌商标标识等。

  近日,防城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和刘某某。

  写在最后:提到知识产权,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可能是那些“高大上”的科技发明、专利,又或是专家学者们的著作等。事实上,知识产权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每一个细节里,随处可见的品牌商标就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然而,一些非法分子却私自给假货套上品牌“外衣”,搭上品牌“便车”,企图以假乱真出售给消费者。这样的行为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商标拥有者的权利。当非法分子还在暗暗自喜时,殊不知自己已经踏入了法律“红线”。

  检察官说法

  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共有八个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标识,属于企业知识产权,具有经济价值,一经注册就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不仅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更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环节。

  检察官提醒: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旦被认定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应提高警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销售者必须严格经营,把关进货渠道,确保所售商品来源合法,避免销售侵权产品;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并留好发票和购物凭证,注意检查商品的防伪标识,一旦发现购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1.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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