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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集、销售废机油,6人被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互联网   2025-06-18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例,五人非法收集、贮存、销售、处置废机油,另外一人向其收购再次处置。最终,六人中,两人被石景山法院判处犯污染环境罪,获刑十一个月,六人对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损害,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共计赔偿21.4万余元用于环境修复、治理。

  被告人邹某、代某自2017年6月起,董某、丁甲、丁乙自2017年8月起,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平房院内,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事收集、贮存、销售、处置废机油经营活动。

  在此期间,被告人闫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到该院内向邹某、代某、董某、丁甲、丁乙收购废机油,并从事收集、处置废机油的经营活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废机油桶、油箱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闫某、邹某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并对闫某、邹某、代某、董某、丁甲、丁乙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石景山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邹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闫某、邹某、代某、董某、丁甲、丁乙对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损害,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专业机构调查报告、检测报告以及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判决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按照各自责任赔偿应急服务费共计85386.6元、土壤修复费共计128952元,赔偿款专项用于环境修复、治理。

  石景山法院表示,本案系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机油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土壤资源是具有重要价值的自然资源,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机油经营活动,在操作过程中将废机油洒落到土地上,造成土壤污染物超标,这不仅侵犯了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还严重破坏了土壤环境,造成生态污染。人民法院综合发挥刑事、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定罪量刑并认定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让破坏环境资源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以法治筑牢维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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