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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外购润滑油贴牌销售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

来源:互联网   2019-07-25

  问:

  我公司是成品油经销企业,外购润滑油拆分重新包装后贴上我公司的商标, 不经过任何再加工直接对外销售,请问我公司对外销售润滑油时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

  答:

  《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因此,你公司外购润滑油拆分重新包装并贴上你公司商标的行为,应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你公司对外销售时,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需要注意的是,你公司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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