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化名)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因刘某某非法处置废弃物行为给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还判决责令刘某某赔偿...
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化名)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因刘某某非法处置废弃物行为给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还判决责令刘某某赔偿处置费用494845元。
据悉,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刘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驾驶货车到南雄市某汽修厂和某品牌4S店等地,擅自收购废机油,并储存于南雄市某镇一个果园里的油罐中。
经鉴定,刘某某收购、处置的废机油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08废物矿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其累计处置危险废物475.89吨。同时,刘某某将收购而得的废机油用过滤网处置后,出售给张某某(化名)、林某某(化名)、蒋某某(化名)等人。
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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