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牌销售名牌机油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0年9月份的一天,焦作市一家汽车修理厂老板到焦作市公安机关报警,称他前几天通过自己的一个微信好友购买了2桶某名牌机油,到货后发现机油颜色和外包装等和正品不符,怀疑为假机油,之后他委托该产品商标持有人的官方进行鉴定,证明该产品为假冒产品。公安机关遂对该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2016年至2020年期间,贵州省兴义市人娄一为获取非法利润,成立了北京某有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
娄一不断从北京某石油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购进润滑油原油,然后通过网络购买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和油桶,雇佣娄二、小勇,私自将购买的润滑油原油灌装到购买的油桶中,贴上“*特”、“沃*沃”、“*松”、“神*”、“山**工”等知名注册商标标识后销往全国各地。
经统计,娄一、娄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330多万元,小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2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娄一、娄二、小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娄一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娄二、小勇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依法判处娄一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处娄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小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图片来自网络,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小编普法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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