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日前披露,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在全球行贿,行贿名单中包括中石油和中海油。8月15日中海油发表声明称,公司组织的调查显示,中海油与CCI发生业务往来的所有环节均未发现违规现象。(8月16日《新京报》)现在,双方各执一词,在笔者...
美国司法部日前披露,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在全球行贿,行贿名单中包括中石油和中海油。8月15日中海油发表声明称,公司组织的调查显示,中海油与CCI发生业务往来的所有环节均未发现违规现象。(8月16日《新京报》)
现在,双方各执一词,在笔者看来,要想证明中国机构的清白以及美国司法部是否荒谬,我国的法律以及司法部门就必须有所作为。
商业贿赂其实没有国界,是正义社会的公敌。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商业贿赂被认为是赢得商业合同的“润滑剂”,不仅存在于中国,同样也存在于其他国家。因此,打击跨国商业贿赂不能指望某一个国家某一部法律,这就需要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以此事件为例,如果美国司法部在调查取证阶段,就与中国司法机构密切合作,不仅能够减少司法调查的成本,也能够早日让市场环境变干净。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与外国司法接轨至少有两个层面。一是国家之间立法机构理念上的对接,即对跨国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要有共同的清晰的认识。首先不要让法律缺位。比如说,美国有《反海外贿赂行为法》,而我国却缺少这样的法律。二是司法机构之间的接轨。比如说,建立国与国之间司法机构的沟通机制、协作机制,以便双方或多方之间及时提供与移交犯罪线索和证据。可惜,在许多跨国商业贿赂事件中,我们的司法机构经常比较被动,甚至缺位。比如此次“贿赂门”中,至今不见我国司法机构介入。当然,在此之前,中海油自己组织的内部调查不足以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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